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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  号】 浙财采监〔2021〕22号
【颁布日期】 2021-12-14 【条法类别】 政府采购综合管理
【实施日期】 2022-02-01 【法规层次】 一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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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1〕2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等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提升透明度

(一)推动质疑答复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岗位和项目经办岗位均应当分离,岗位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在项目采购公告中公开。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复内容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二)推行评审过程公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开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开标情况、资格审查情况、符合性审查情况、专家评分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等。

(三)推进履约结果公开。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制度,实际使用人应当参与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者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合同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后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项目合同涉及中止、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二、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提升便利度

(一)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深化政府采购数据应用,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及时、精准推送。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拓展“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金融产品在线供给。提升智能化学习和咨询平台功能,强化在线培训和咨询服务。积极拓宽“掌上办”业务范围。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监管、服务一体化。

(二)完善项目电子交易。加快推进项目电子交易系统迭代升级,完善身份认证、电子签章、远程演示、线上询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档案管理、资金支付等功能,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加快开发采购人跨区域、跨层级委托集采机构功能,持续推进集采机构充分竞争。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政策等相关规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确保有序竞争。

(三)深化电子卖场建设。加快网上超市商品标准化,统一商品上架规则,优化网上超市商品排序,完善商品价格和质量监测,健全电子卖场纠纷化解处理规则,规范分散服务市场。采购人应建立健全电子卖场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鼓励采购人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采购人无正当理由取消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成交结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责令其纠正、限制其使用电子卖场竞价采购功能、予以通报等措施,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电子卖场竞价采购成交结果的,按平台管理协议承担责任。除依法实行竞争入围的项目外,供应商承诺或符合相关条件的,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主题馆平时开放允许入驻。

三、强化政府采购全链条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一)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禁止性规定进行梳理、细化,以打造最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目标为导向,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负面清单指引,进一步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禁止行为。采购文件编制管理关口前移,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

(二)健全行政裁决机制。积极整合省、市、县(市、区)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资源,加大购买法律服务力度,加强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推进行政裁决集中试点。优化升级在线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系统功能,引导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质疑、投诉,提升答复处理效率,创新调解机制,规范审理程序,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三)创新监管方式手段。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推进政府采购文件范本标准化建设。扩大专家异地评审项目范围,完善专家激励约束和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预警、信息公开、双随机检查等管理方式,利用政采云平台开展远程监督、实时监督、全流程监督。与审计、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合作,探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推送、案件协查等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