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采购中心工作纪律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5日

 

采购〔20171

为严肃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纪律,规范中心工作人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把控采购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工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纪律。

一、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自觉保护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害国家、学校和供应商利益的行为;

二、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学校采管办、监督部门等监督下开展工作;

三、按照采管办已下达的采购任务和规定程序开展采购工作;及时完成所承担的采购任务;

四、不得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五、不得违规发布采购相关信息;

六、在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条款,在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七、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八、不得降低条件接受未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供应商报名,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九、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不得向他人透露采购项目中设有并要求保密的标底、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以及其他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十一、答复投标人、供应商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采购项目的保密事项;

十二、不得与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不得接收采购文件中规定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开标后不得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四、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五、在评审工作中不得发表诱导或倾向性言论,替投标人、供应商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打招呼或进行暗示、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十六、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成交人)或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成交人);

十七、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情况说明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销毁应存档的资料;

十八、本人或亲属与投标人、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十九、评审过程中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十、做好采购活动归档工作,包括预算、签到记录、唱标记录、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成交)文件(结果)、合同、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工作;

二十一、自觉遵守采购工作其他纪律。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