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浙江工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浙商大资产〔2018〕424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0日

浙商大资产〔2018〕4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资金和其它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程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实施、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全面加强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发布调整。

第六条  学校根据《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学校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5万元,服务类10万元,工程类均由学校组织采购。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须经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科研部、计财处、审计处、资产处、公共事务处、后勤中心、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资产处(采购管理办公室)。

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学校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审定其他相关事项(其中涉及学校“三重一大”的采购事项,应按程序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

第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三)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完善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抽取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

(五)受理采购申请,负责单一来源和进口产品论证公示,审批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申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分派、下达采购任务;

(六)参与采购方案的讨论与审查,受理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质疑投诉;

(七)负责政采云平台用户账号配置及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专业知识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九)负责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并按规定填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十)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采购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包括采购中心、公共事务处、后勤中心,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中,工程类和重大工程所包含的货物和服务等采购由公共事务处负责;用于餐饮保障的大宗食品原辅材料等采购由后勤中心负责;除此之外的其它货物类及服务类采购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项目既含工程又含货物或服务时,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采购事项中所占金额权重大小划分采购项目类别。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采购任务,审核采购资料,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进行论证;

(二)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三)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采购文件;

(五)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有关材料向监察处报备;

(六)申请评审专家抽取、组织评审活动;

(七)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负责采购合同的洽谈、起草、会签及签署,并监督合同履行;

(九)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负责做好部门自行采购实施指导和政采云平台采购项目审核等工作;

(十一)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察处负责对采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派人参与现场监督,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受理投标供应商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计财处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依据合同及有关凭据支付采购款项,做好资产入账等工作,并参加采购工作协调会;

(三)审计处负责对采购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参加采购工作协调会。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业务归口管理。主要归口部门及分工如下:

(一)设备家具、软件及教学实验材料等项目归口资产处;

(二)工程类及工程建设所包含的货物及服务,电梯和中央空调等大型公共设备维保、班车租赁、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类项目,印刷服务、药品采购等项目归口公共事务处(按工作职责划分,部分项目同时归口后勤中心);

(三)各类会议培训等服务项目归口校办;

(四)校内部门在校外举办的创收培训班归口社会合作处;

(六)学生军训服装、学生各类保险等项目归口学生处,其中,国际生综合医疗保险归口国教学院;

(七)教材、各类证书的制作与印刷等项目归口教务处;

(八)科研实验材料、科研图书出版等项目归口科研部;

(九)安防及消防项目、消防器材及设施维保等项目归口保卫处;

(十)图书资料(含电子资源)、文献加工与文献采集服务等项目归口图书馆;

(十一)信息传输服务等项目归口网络中心;

(十二)审计服务类项目归口审计处;

(十三)用于餐饮保障的大宗食品原辅材料,车辆维修、保险及汽油充值,公务用车租赁,办公用纸等项目归口后勤中心。

无法归属到上述部门的采购项目,按经费归口管理。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

(二)参与学校各类经费预算中涉及采购项目的审核;

(三)参与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与申报工作;

(四)审核采购项目的选型、技术参数及方案,协助采购预算的编制;

(五)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的报批手续;

(六)参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审查,并督促合同履行;

(七)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终验工作;

(八)负责采购预算、采购申请及批复、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学院(含课题组、项目组)等为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调研、申报、论证;

(二)负责确定并提供采购项目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参与采购文件编制;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四)负责选派用户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参与采购合同的洽谈与审查,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

(六)负责项目到货初验及货物性能评测验收;

(七)负责或参与采购项目的终验工作,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八)明确分管本部门(学院)采购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将采购工作纳入本部门议事日程,建立部门自购规则和流程,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九)明确本部门(学院)采购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联系和衔接工作,做好部门自采项目的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省级政府采购、学校组织采购、部门自行采购三种。

第十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是指采购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应申办《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也可自行组织。自行组织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学校实施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采购,是指实施部门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采购未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的行为。

学校组织采购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第十六条 部门自行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学院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采购未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具体实施按《浙江工商大学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部门自行采购实施有困难的,可委托学校实施部门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的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方式,其余为非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任何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三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的原因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若更换服务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询价,是指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适用询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技术或者服务标准统一、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可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超市等实施采购。

(一)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系统进行竞价采购;

(二)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通过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除以上采购方式外,学校组织采购还可以采用校内定点采购、校内磋商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校内定点采购。是指学校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择优确定若干家定点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其按协议提供有关货物、服务或工程。

(一)采购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公共事务处作为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由采购中心按照服务类公开竞争程序确定不少于3家定点入围单位,实行校内定点采购。

(二)校内采购频率高、采购量小,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程序确定2家及以上的定点入围单位,实行校内定点采购;年度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程序确定1家及以上的定点入围单位,实行校内定点采购。

第二十七条  校内磋商谈判。是指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且项目特殊、时效性要求高的学校组织采购项目,通过公开发布信息、专家评审、结果公告等程序,实现公开透明、高效快捷目标的采购方式。

校内磋商谈判程序:

(一)制定磋商谈判文件。磋商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评定成交的方法标准及争议处理途径等事项。对技术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它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在校内媒体发布磋商谈判公告及磋商谈判文件。从磋商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磋商谈判小组由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接收供应商报名并确定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磋商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谈判。

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报名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磋商谈判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由磋商谈判小组出具意见后,磋商谈判活动可继续进行,相关情况报采管办备案。

2.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3.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截止时间止仅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只有1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的;(2)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3)供应商最终报价超过预算价的。

(五)磋商谈判。磋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谈判机会。

在磋商谈判中,磋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谈判时,磋商谈判小组必须明确磋商谈判的轮次。磋商谈判结束后,磋商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在采购需求不改变的前提下,最终报价不能高于初始报价。磋商谈判小组在磋商谈判供应商中,根据评定成交的方法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评审意见。

(七)在校内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八)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对于省级政府采购、学校组织采购、部门自行采购的采购信息应当通过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予以公告,其相关信息的发布渠道规定如下:

(一)属于省级政府采购的,其信息公告应当由实施部门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相关专业性行业网站予以发布。

(二)属于学校组织采购的,其信息应当由实施部门通过学校相应网站或相关专业性行业网站予以发布。

(三)属于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其信息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其中,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其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结果应当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网站公示。

 

第五章   采购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使用部门根据学校及项目经费等采购预算向归口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归口部门汇总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送采管办。采管办根据各归口部门的采购计划,编制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  使用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向归口部门提交采购申请,并附送采购需求和论证报告等资料。对于涉及进口及大型仪器设备、超标准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等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同时提交经相关部门审核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变动审核表》。

第三十一条  归口部门审核采购申请及相关资料,提出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建议,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采购执行建议书》,提交采管办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采管办根据采购内容、采购资金来源,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并按照规范程序申报政府采购确认书。

(一)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按计划安排采购。因特殊原因,时间紧急的,经采管办、实施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共同会商,并报请项目使用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予以优先安排。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采购项目,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

 (二)年度采购计划内的同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合并立项采购。

(三)采管办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采购项目工作协调会,对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核,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且资金已落实的服务类项目,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第三十四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供应商名称等。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四)种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进行论证公示,规定如下:

(一)工作流程:

1. 使用部门组织论证并填报《浙江工商大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报告》;

2. 根据采购预算金额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3. 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公示情况说明。

(二)论证要求:

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3名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书面论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论证专家组成人员要求如下:

1. 属于省级政府采购的项目,专家论证小组应由3名校外专家组成;

2. 属于学校组织采购的项目,专家论证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

3. 属于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按照《浙江工商大学自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

1. 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审批;

2. 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归口部门、采管办、计财处、审计处、实施部门等五部门会商确定;

3. 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五部门会商后,由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4. 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五部门会商后,由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 采购实施部门负责起草书面合同,并按以下合同金额组织合同会签:3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计财处、审计处、使用部门和学校法律事务室会签; 30万元以下的合同视情况由使用部门会签。

第三十七条  合同会签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有关负责人签署:30万元以下的,学校授权采购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由其授权该部门分管负责人) 签署;30万元(含)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学校授权分管采购实施部门的校领导签署;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

其中,会议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经费负责人或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部门负责审核、用印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按合同约定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转为质量保证金。实施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缴款凭证和履约情况负责办理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项目,由使用部门填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申请单,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实施部门、归口部门、采管办共同审定;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的项目为重大合同变更,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和变更影响,并报实施部门、归口部门、计财处、审计处、采管办等相关部门会商后执行,必要时由项目实施部门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条  在合同履行中,实施部门需要追加与采购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凡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实施的采购项目,其订单具有合同效力。实施部门也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  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供应商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合同续签申请由使用部门提出,说明续签理由并附验收、评价等材料,报实施部门、归口部门、计财处、审计处、采管办等相关部门会商审定后,由实施部门签订续签合同。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三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

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的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使用部门自行采购项目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其中,仪器设备类的验收按《浙江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须通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采购项目,应在取得相关检测合格证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金额向供应商收取质量保证金。货物类、具有配套设备和材料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组织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入库手续,并开具入库单。

第四十五条  采购项目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财处凭采购合同(采购登记表、网超结算单)、项目验收报告及发票等原始凭证,在符合学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按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审计的,必须凭审计结算报告付款。

第四十六条  质保期满或根据合同约定,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归口部门根据支付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第八章  采购档案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应包括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包括采购预算、采购申请及批复、采购活动记录、招标(谈判)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采管办、实施部门、归口部门使用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对采购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相关规定分别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书、物件清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材料。技术档案由使用部门收集整理并负责保管原件,设备使用人员保留技术文档复印件备用。

 

第九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等部门以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学校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三条  参加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客观、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对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受托代理学校采购项目的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秘密或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自身的采购管理制度,不在本办法的规范范围。

第五十六条  涉及政府行为、特殊行业、保密要求等的采购事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对于不可预见、情况紧急又不能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项目采购,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视情况报学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科研合同中规定为委托方购置、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采购,以及科研对外协作,按照科研合同及科技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五十八条  各采购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具体采购方式及流程按照《浙江工商大学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浙商大资产〔2017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