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采购评审纪律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8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江工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评标纪律要求,评标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质量。

(一)以科学、公正的姿态参加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独立、明确地为采购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秘密,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廉洁自律,不收受投标供应商的各种馈赠、宴请或其他好处。

(四)按时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无特殊原因或未经评审组织者的同意,在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五)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及督查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与评审项目或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时,应在评审中主动申请回避。

(七)配合投诉处理工作。

(八)解答投标供应商对评审工作中提出的咨询或质疑。

(九)自觉接受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采购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