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 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7日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财采监字〔2008〕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项目
网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网上采购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定点项目包含协议供货项目和定点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购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浙江政府采购网的网址为:
http://www.zjzfcg.gov.cn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协议定点项目的网上采购管理、监督和协调,为主受理和处理采购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负责协议定点项目相关信息的入库审查、竞价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审定和网上协议价格的动态监测,为主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举报反映事项;协助省财政厅监管协议定点供应商。
    省财税信息中心及系统软件开发单位负责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业务系统的技术支持,为主受理和处理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系统应用咨询、业务操作培训和现场维护指导;协助省采购中心管理协议定点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
    第五条  网上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诚实守信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均须凭“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证书)从事网上采购活动,并对网上采购的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CA证书由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按规定自行向法定的数字认证机构申请领取,费用自理。

第二章  供应商及其产品服务信息维护管理

    第七条  协议定点项目的供应商及其产品和服务,应当由省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产生,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公布。
    第八条  中标结果确认后,省采购中心应当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并将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和服务信息统一纳入协议定点项目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录入、维护供应商及其产品和服务信息,并根据生产情况和市场行情,及时主动地调整和更新协议定点产品服务的市场价格、技术配置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入库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
    凡涉及协议定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技术标准、服务承诺、业务资质等重要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履约、服务等重大信息的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变更,并向省采购中心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经审核后发布生效。其他一般信息由供应商自行维护、系统实时更新。
    第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授权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当地的供货商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该供货商应当经省采购中心审查确认后统一入库管理,同时系统将根据中标供应商和供货商的用户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中标供应商的网上用户名及用户权限由省采购中心按规定开设和赋予,供货商的网上用户名及用户权限由授权供应商按规定开设和赋予。
    第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网上采购活动,包括对供应商及产品服务信息的维护管理和网上采购业务的处理等事务,并可对协议定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适度宣传,发布其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等,并对网上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网上发布的所有协议定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并向省财政厅、省采购中心举报反映。省采购中心应当对协议定点产品的价格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如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或供应商未及时更新价格等信息的,省采购中心应责令其纠正,并按协议约定或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拒不纠正的,应提请省财政厅处理,直到取消协议定点资格,同时将反映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在网上予以公开。

第三章  网上采购程序及成交原则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采购管理工作,同时作为系统管理员按规定负责开设和授予采购单位内部各使用部门经办人的网上用户名及用户权限,并可通过系统“采购任务管理”功能菜单将协议定点项目按确认书分项目分派到经办人,指导和协调各经办人开展网上采购业务操作。
    采购单位及其系统管理员的网上用户名及用户权限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开设和赋予。
    第十五条  网上采购应当严格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执行,并凭预算确认的项目、金额和数量组织实施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一张确认书可以在网上进行分次采购,每次采购节余资金由系统自动转增确认书中的下次可用预算金额,直到一张确认书内的采购任务全部结束。
    第十六条  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协议定点项目的特点,采取“竞价采购、直接订购和协商采购”等三种管理模式。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定点项目的类别不同,分别按下列程序和原则开展网上采购,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
   

第一节  竞价采购

    第十七条  竞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在协议定点范围内选择所需的产品,通过系统向符合需求条件的三家以上供货商发起询价单,供货商在协议价(即最高限价)基础上进行网上竞争报价,并按报价孰低和供货孰优原则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的行为。一般适用于产品价格随市场波动较大、成交价格需要通过网上竞争确定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在网上选购协议定点产品,填写采购询价单,包括选购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本次采购数量、委托采购价格、送货地点和采购联系人等事项,并经单位内部审查批准后,从网上发起询价。
    网上竞价采购可以采取单品牌竞价和多品牌竞价两种方式。单品牌竞价是指采购单位只需选择一个品牌产品,在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三个以上的供货商中进行竞价采购;多品牌竞价是指采购单位必须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在协议定点范围内的多个供应商及其供货商中进行竞价采购。具体项目采用的竞价方式由省财政厅根据竞价采购执行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至采购单位发起询价的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把各采购单位选购的同一产品(非标配产品将按网上公布的配件价格调整为标配产品)合并打包,由相关产品的供应商或供货商按采购总量进行网上竞争性报价。
    在竞价截止时间内,供应商如多次报价的,以其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未登录系统或因故未报价的,系统将自动记录未报价次数,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至供应商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将自动按以下成交原则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及拟成交价格,并提请采购单位确认。
    单品牌竞价的成交原则:同品牌同配置产品,以报价最低的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供货时间最短的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当报价和供货期均相同时,则以报价时间最早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多品牌竞价的成交原则:同档次同配置不同品牌产品,以综合报价分最高的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当综合报价分相同时,则以供货时间最短的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当综合报价分和供货期均相同时,则以报价时间最早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综合报价分是指以产品最低报价和最低折扣率为基准,将报价分和折扣分各乘一定的权数计算后相加得出。具体计算公式为:综合报价分=(基准价/供应商报价)×价格权数+(基准折扣率/供应商折扣率)×折扣权数;折扣率=供应商报价/协议价×100%。
具体报价和折扣权数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采购中心提出,由各竞价供应商投票后,以票数最多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当候选成交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单位委托价格的,系统将自动确认成交,并提交省采购中心审定。
    当供应商报价高于采购单位委托价格的,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操作,逾期未确认的系统将视同采购单位确认成交,并提交省采购中心审定。采购单位确认“不同意成交”的,可再次选购产品并发起询价,或撤消本次竞价需求并退回“待采购”状态;当采购单位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可申请“市场采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经省采购中心审核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可直接向市场采购,同时省采购中心应向省财政厅提出对相关供应商的处理意见。
    委托价格由采购单位根据市场调查询问或自己已掌握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在填写询价单时自行设置,但不得高于协议价格。
    第二十二条  省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单位确认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采购单位确认成交的竞价结果进行审定。逾期未审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审定同意。
    当候选成交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省采购中心应当审查不予通过,并确定本次网上竞价采购结果无效,并退回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竞价采购,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对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否则应按规定追究省采购中心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价结果经省采购中心审定通过后,成交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网上向采购单位发起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或其供货商应当积极参与网上竞价采购,并及时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报价。当规定时间内没有所选品牌的供应商或其供货商进行网上报价的,系统将自动确定该次网上竞价采购失败,采购单位应当重新发起询价。同时系统将自动记录相关供应商的网上报价行为,并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节  直接订购

    第二十五条  直接订购是指采购单位在协议定点范围内择优选定一家供应商的产品,通过系统直接向其发起订购单,该供应商从网上确认订购产品和价格的行为。一般适用于产品单价较低或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协议价格即可作为实际成交价格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在网上选定一家供应商的产品,并填写直接订购单,包括订购产品的型号配置、本次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送货地点和采购联系人等事项,并经单位内部审查批准后,从网上直接向该供应商发起订购。
    第二十七条  直接订购协议价格可以直接作为实际成交价格,但如订购产品数量较大的,采购单位应以协议价格为最高限价,应当先通过当面协商或电话沟通等方式商定最终成交价格后,再通过系统对其发起订购。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接到采购单位订购单后,应及时在网上确认订购信息。订购单一经供应商确认,该供应商及其确认的价格即为成交供应商及该订购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供应商可立即从网上向采购单位发起采购合同。

第三节  协商采购

    第二十九条  协商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可事先通过当面交流或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协议定点范围内的供应商协商确定所需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单价和服务要求等事宜,再通过系统向其选定的一家供应商发起采购联系单,该供应商从网上进行确认,并最终以实际发生的采购量来确定实际成交总价的行为。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事先难以准确预计、采购单价可通过双方事先协商确定的项目。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根据确认书,可事先就有关采购事项与意向供应商进行充分协商,初步择优确定后再在网上填写采购联系单,包括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内容、预计采购数量、采购单价和采购联系人等事项,并经单位内部审查批准后,从网上提交该供应商确认。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联系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如有异议的,可与采购单位进行电话等方式沟通,经沟通后确需修改相关信息的,应将采购联系单退回采购单位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提交,直至双方一致确认同意。
    第三十二条  联系单一经供应商确认,该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就应按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采购服务。但当遇到紧急情形时,经双方协商一致,供应商也可先提供采购服务,后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采购完成后,供应商应将实际发生的采购数量、最终成交金额、优惠或增值服务金额等填入采购结算单后,并从网上提交采购单位审核、确认。结算单经采购单位确认后,供应商应及时从网上向采购单位发起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支付

    第三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对供应商网上提交的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同意后,成交供应商应将电子采购合同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盖章,连同采购的产品和合法销售发票一起,在承诺的供货期内及时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书面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审核盖章后,双方各留一份存档。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当场对供应商送达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由验收人员签名后退回供应商备查。验收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把电子采购合同备案到“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内网系统)”,并作为支付的凭据。
    第三十六条  对采购次数频繁、金额较小,或已经签订其他形式书面合同的项目,可以以采购结算单代替采购合同。供应商应凭双方网上确认的订购单或联系单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将销售发票、验收单和其他形式的书面合同作为结算单附件扫描录入后从网上提交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确认完成后,系统将自动把结算单备案到“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内网系统)”,并作为支付的凭据。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按规定通过“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至供应商;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向供应商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可如实对供应商提供的协议定点项目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并由系统自动统计为“满意度指数”后在网上实时予以公布。
“满意度指数”评价标准及方法在系统中提示说明,采购单位网上采购完成一次则可评价一次。验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未评价的,系统将自动取消该次采购评价。
    第三十九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单位如发现产品或服务有质量等问题需要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可从网上向其反映,供应商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响应。采购单位如对供应商答复或售后服务不满意的,可向省财政厅或省采购中心反映。经省财政厅或省采购中心调查属实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采购中心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对协议定点项目网上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协议定点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抽查验收。如发现供应商和采购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串通报价、以次充好,以及故意刁难、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网上予以曝光。
    第四十一条  采购成交结果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取消。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确需取消采购成交结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由一方提出,报省采购中心审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取消该次采购结果,并按成交金额恢复该项目的网上可用采购预算。如有违规行为的,应追究违规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系统将根据上月实际成交价格,自动计算各协议定点产品或服务的上月平均成交价格,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当该产品或服务的上月平均成交价格低于网上协议价格一定幅度的,系统将自动把上月平均成交价格替换调整为网上协议价格。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对网上采购活动和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省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咨询、查问。省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应如实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协议定点有效期内,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系统记录或举报查实的,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同时取消其本期协议定点供应商或供货商资格,并在下一期省本级协议定点项目采购活动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在网上公开曝光:
    (一)单品牌竞价采购时,连续15次以上报价没有一次被确认成交的;
    (二)单品牌竞价采购时,各个供货商报价完全一致累计在15次以上的;
    (三)累计15次以上不响应采购单位发起的网上采购行为的;
    (四)逾期确认、发起采购事项,或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累计在10次以上的;
    (五)累计3次以上的网上报价高于市场价格;
    (六)不按时申报或更新网上协议价格,或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上协议价格被系统自动替换调整3次以上的;
    (七)已经网上确认、约定的采购事项无故不执行,或没有按承诺或双方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包括售后服务)累计在3次以上的;
    (八)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或轮流成交的;
    (九)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十)在网上夸大宣传,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十一)向采购单位或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累计10个以上采购单位加权平均后的“满意度指数”低于60%的。
    “以上”中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协议定点供应商被取消资格后,省采购中心可以从参加本期协议定点项目的候选供应商中,按评审得分排序从高到低补选协议定点供应商,并对其投标报价、折扣率、产品型号配置和承诺服务等进行重新审查、商定,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协议定点供货商被取消资格的,其授权供应商应按规定重新推荐其他供货商进行补充,经省采购中心审查确认后予以公布。同一品牌累计有2家或2家以上供货商被取消资格的,应同时取消该品牌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的协议定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协议定点有效期内,如供应商未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至(十二)款规定的各种情形,并发生第(一)至(四)款规定的各种情形累计少于5次的,且“满意度指数”超过90%、网上采购成交量较大的,该供应商可直接或优先取得下一期协议定点资格。直接取得协议定点资格不得连续超过3期。
    第四十七条  采购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采购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