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浙商大办〔2020〕50号)要求,为加强采购中心印章管理,规范印章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中心行政印章适用校内各部门之间往来函件、采购文件、公告、中标通知书、财务报销单等。
二、印章使用审批
采购业务范围内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负责审核,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印章。中心负责人签字的可直接盖章,无需登记。
三、印章由货物采购主管负责保管,保管人离岗时需及时交接。
四、不得在各类空白纸张及未经审核的文字材料上用印。
五、未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将印章带离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