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年12月8日
浙江工商大学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省“互联网+采购”进程,充分利用电子卖场采购优势,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规范学校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工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并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政采云”)实施网上超市、行业馆、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以下简称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用法定采购方式外,应当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第四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对于已列入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第五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按规定做好单位信息维护和平台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管理, 监督管理学校电子卖场采购行为;采购中心做好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实施和使用部门电子卖场自购项目指导等工作;使用部门做好本部门账号申请审核和电子卖场自购项目实施及学校采购项目需求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分工
第六条 实施电子卖场采购根据所属项目类别、预算金额,可通过政采云平台相应的采购系统实施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通过网上超市、行业馆与主题馆、反向竞价系统、网上服务市场进行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系统进行竞价采购;
(三)经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流程后,拟成交价格高于网上超市相同商品价格并取得拟成交供应商同意取消结果的,或者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第七条 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相应范围内规范开展电子卖场采购工作。
(一)采购实施部门负责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项目:
1.纳入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的项目;
2.未纳入集采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科研类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
(二)使用部门负责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项目:
属于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采购范围,未纳入集采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科研类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使用部门自行通过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实施采购。
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或零星项目采购由采管办办理确认书后,由使用部门自行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实施及要求
第八条 对于实施部门负责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均应提交采购申请,待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下达后,方可实施采购。使用部门选择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采购的,还须提交拟成交供应商名称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第九条 由使用部门负责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项目,为提高采购效率,使用部门不需要提交采购申请。
第十条 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采购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择优直接订购。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科研类项目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外的,使用部门按照物美价廉的原则,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集采目录内的,由使用部门提交采购申请、提供网址链接。
(二)比价采购。采购预算10万元(含)以上(科研类项目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至少对三家供应商(可以线上线下)进行比价后提交采购申请,并附《电子卖场采购比价记录表》。
(三)单位价值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要求实施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采购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且理由充分的,可作为特别采购事项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一条 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采购应优先选择信息全面、服务好、信誉佳、评价高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实施部门和使用部门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网上服务市场采购根据项目特点和预算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采购频率高的服务类项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内定点供应商,使用部门从中择优选择;
(二)省内定点会议、培训等采购项目,使用部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实施部门实施直接订购;
(三)除校内定点、省内定点会议培训外,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项目,使用部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实施部门实施直接订购;采购预算在 20 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拟实施网上服务市场采购的,原则上由使用部门在入围供应商中推荐三家或以上单位,由实施部门组织二次竞价。
第十四条 对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系统、反向竞价系统进行竞价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使用部门制定并提交项目金额、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等;
(二)实施部门通过政采云平台发起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
(三)使用部门对询价或竞价结果确认后,实施部门通过政采云平台确认询价或竞价结果。
拟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
如只有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应由使用部门组织3名专家对采用反向竞价的理由进行论证,具体要求如下: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实施;
2.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项目,论证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经归口部门、采管办、审计处、采购中心等部门会商后确定;
3.采购预算在100万以上的项目,论证小组应由3名校外专家组成,经归口部门、采管办、审计处、采购中心等部门会商后,提交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采购应严格按照年度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要求实施,不得将集采目录项目作为非集采目录项目以规避政府采购;依照本细则应当进行比价采购的项目,使用部门应强化规范采购、廉洁采购的意识,不得有意将已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项目拆分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成交规则、争议处置、责任追究等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支付
第十七条 实施部门或使用部门应根据政采云平台的提示,及时确认采购单或签订合同。
(一)凡通过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实施的采购项目,其结算单具有合同效力。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部门或使用部门也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
(二)凡通过网上服务市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实施的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采购需求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三)由实施部门实施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不得随意撤销采购成交结果。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的,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使用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采购实施部门审核确定,撤销情况报采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应根据政采云平台的提示填写相应的验收单并分别签名,1万元(含)以上的验收单需加盖学院(部门)公章。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索赔或退换,其中仪器设备验收按照《浙江工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电子卖场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需入库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采购确认书、合同或结算单、发票以及各类验收凭据等作为电子卖场采购办理结算付款的依据。
第五章 采购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校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对违反采购工作纪律的行为和相关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上级采购监管部门、社会各界及学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采购预算在分散采购金额以下的项目,优先实施电子卖场采购。采购预算在分散采购金额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优先由实施部门通过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模块,根据法定适用情形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对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可优先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和电子卖场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货物、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目前为50万,公开招标数额为200万;以上标准将根据上级文件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未上线的项目(以政采云平台网页截图为准),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商大资产〔2019〕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