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商大财〔2020〕167号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8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年128




浙江工商大学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小额货物类和零星服务类项目部门自行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浙江工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未纳入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用货物、服务类项目(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以及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授权由校内部门、学院、项目团队(以下统称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含实验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

第四条  使用部门在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中心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采购工作,负责做好采购组织实施、合同签订、采购验收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实施具体要求

第五条   本着规范采购和提高效率的宗旨,使用部门可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凡在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主题馆、网上服务市场等上架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在采购中心的指导下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上未上线的可通过线下采购。

第七条  对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成立采购评审小组,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将采购结果在计财处网站进行公示。

(一)凡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使用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一般情况下,评审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如果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可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就该项目进行第二次报价,评审时以第二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且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初始报价。凡有效投标报价不足三家的,该项目的询价结果判定为流标。

评审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按要求填写《部门自行采购询价记录表》(附表1)。

(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对符合《浙江工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四)种情形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由使用部门组织3名专家(至少应有2名非本部门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填报《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自行采购)》(附表2)。供应商按照使用部门要求进行报价,经双方谈判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采购结束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填写《部门自行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结果报告单》(附表3)。

第八条  使用部门组建采购评审小组的,成员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一般应包括使用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教职工代表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也可邀请校内、外专业人员担任评审专家。

第九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由使用部门指定2名及以上的采购经办人在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遵循物美价廉的原则自行采购。采购经办人应对采购活动的时间、内容、过程及结果等做好备查记录,并将采购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章  合同签订、验收与货款支付

第十条  使用部门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过浙江“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其订单具有合同效力,也可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其他成交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经费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订加盖使用部门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学校设备验收管理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由使用部门做好入库建账、领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凭采购合同或协议(自行采购记录表、网超结算单)、采购公示截图、验收报告、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结算付款。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所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建立采购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按照政府部门和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的采购遵照国家、浙江省及学校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内容若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 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自购管理办法》(浙商大资产〔2018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