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
(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可以与承接主体就合同价格进行再次协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公共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批前,购买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并对论证意见进行公示。
五、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六、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主体。经购买主体同意并事先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承接主体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公共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可以要求承接主体对合同进行拆分,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划出一定份额(不超过合同份额的30%)分包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服务供应商承担,但合同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七、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征集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并邀请部分服务对象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浙江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八、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实行绩效目标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开展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应当实施绩效评价。重大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重点评估评价。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重大公共服务项目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包含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九、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