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21〕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1号)有关规定,2021—2022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教育科研类、环境监测类)(详见附件1、2)分别由省教育厅和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已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有效期一年。
附件:1. 2021—2022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教育科研类).docx
2. 2021—2022年度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环境监测类).docx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5日